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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院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新北市政府115.01.02新北府人給字第11426680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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