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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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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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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自本(114)年10月10日起開始施行,請查照

一、有關配合修正後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訂於本(114)年10月10日起開始施行之「身心調適假」一案,說明如下:
(一)為建構友善支持工作環境,提供衛福部身心調適相關資源(https://gov.tw/vTk)及本府員工協助方案(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home.jsp?id=45f19ec62af5557f)供同仁參考運用,並請各機關學校以多元管道方式加強宣導。
(二)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為不利的處分,以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並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達到示範的作用,以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918/3035622.htm
1.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要,故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日者,給予最低3日的休假,供其運用。
2.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為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除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的年資明文規範外,另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3.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日數計算方式:放寬以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十足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毋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其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4.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情形。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為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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