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條文各1份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修正第37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實施辦法重點摘錄如下:
(一)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收取費用者,應明列收費項目及金額,並應收支平衡及核實收費原則收取,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交通工具。
(三)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校場域外之戶外教育,應經其書面同意。
(四)學生因故未能參加戶外教育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請假,學校不得強迫參加;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五)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飲食與活動場所之安全性及合法性。
(六)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得視需要,為參加戶外教育人員另行投保必要之保險,並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
三、另有關學生團體保險及食品安全部分,請學校依以下注意事項辦理:
(一)因學生參加戶外教育時,學生團體保險理賠額度不同,請學校應完備戶外教育納入課程程序,並充分的行前規劃及風險管控,避免衍生相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疑義
(二) 餐食(包含便當及餐盒等)部分,請優先選擇具食品工廠登記、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或取得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優良之業者。
(三)活動中涉及自行製備餐食,請留意場域環境衛生,另購買食材及食品時請務必確認保存期限。
四、電子檔得於新北市電子法規查詢系統(https://web.law.ntpc.gov.tw/)下載。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修正第37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實施辦法重點摘錄如下:
(一)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收取費用者,應明列收費項目及金額,並應收支平衡及核實收費原則收取,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交通工具。
(三)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校場域外之戶外教育,應經其書面同意。
(四)學生因故未能參加戶外教育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請假,學校不得強迫參加;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五)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飲食與活動場所之安全性及合法性。
(六)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得視需要,為參加戶外教育人員另行投保必要之保險,並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
三、另有關學生團體保險及食品安全部分,請學校依以下注意事項辦理:
(一)因學生參加戶外教育時,學生團體保險理賠額度不同,請學校應完備戶外教育納入課程程序,並充分的行前規劃及風險管控,避免衍生相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疑義
(二) 餐食(包含便當及餐盒等)部分,請優先選擇具食品工廠登記、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或取得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優良之業者。
(三)活動中涉及自行製備餐食,請留意場域環境衛生,另購買食材及食品時請務必確認保存期限。
四、電子檔得於新北市電子法規查詢系統(https://web.law.ntpc.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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