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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公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由五日增為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為之。

另,有關分娩或流產假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計算差假,惟如發生於下班後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算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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