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秀峰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暨場地使用收費實施要點(1131007/1140616修訂實施/1140826新表)及宣導
<重要!!教學相關請下載附件1140826申請表及切結書>
(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校園場地使用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之教學或活動,應主動提供授課人員名冊,供學校查核,倘授課人員經查有《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所列不適任情事,學校(或申請人)應依規定停止進用該授課人員,並依相關法令妥為處置;倘申請人未能提供其他無不適任情事之教學人員,學校應停止申請人校園場地使用,以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安全。
1.因維護管理成本增加,及教育局來文修訂內容,部分場地費用略為調漲,感謝體諒與配合!
2.公文宣導:字號--新北教衛環字第1140176833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其中: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於課後時間使用校園場地,若為公務緣故,請學校妥善擬定課後場地使用計畫或規定,若非為公務緣故,請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本標準收費,並依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第3點辦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 書,向學校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請貴校將檢視後之校內場地收費標準及校園開放時間公告於校網首頁明顯處,俾利民眾便於查詢相關資訊,若因工程或其他緣故未開放校園,請務必先行於門首及校網首頁公告周知。
(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校園場地使用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之教學或活動,應主動提供授課人員名冊,供學校查核,倘授課人員經查有《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所列不適任情事,學校(或申請人)應依規定停止進用該授課人員,並依相關法令妥為處置;倘申請人未能提供其他無不適任情事之教學人員,學校應停止申請人校園場地使用,以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安全。
1.因維護管理成本增加,及教育局來文修訂內容,部分場地費用略為調漲,感謝體諒與配合!
2.公文宣導:字號--新北教衛環字第1140176833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其中: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於課後時間使用校園場地,若為公務緣故,請學校妥善擬定課後場地使用計畫或規定,若非為公務緣故,請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本標準收費,並依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第3點辦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 書,向學校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請貴校將檢視後之校內場地收費標準及校園開放時間公告於校網首頁明顯處,俾利民眾便於查詢相關資訊,若因工程或其他緣故未開放校園,請務必先行於門首及校網首頁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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