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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小

校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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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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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秀峰國小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39 條。
二、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5 條。
三、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5 條~第 20 條。
四、新北府教特字第1130840561號函修訂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及服務實施計畫。
五、新北府教特字第1131753986號函修訂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及服務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訂定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以
下簡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鑑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實施方式,以為學校訂定
計畫及辦理依據。
二、協助資優生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優勢能力及學習需求,選擇適當學習領域(科目)彈性縮
短修業年限,幫助充分運用學習時間。
叁、辦理對象
就讀本校三年級以上且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資賦優異資格之學生 (上學期 3~6 年級;下學期 3~5 年級) ,申請資格與通過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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