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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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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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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12年7月1日施行。

1.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以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541號令制定公布 ,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
2.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新的退撫給與給付制度,個人得以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給付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3.自願增加部份以5.25%為上限,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俸額及增額提繳上限詳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金額對照表)
4.自願增加申請程序:新加保時以意願書辦,後續如欲蓽動,個人需於每月10日前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變更或終止,並以次月1日為生效日期,由服務機關學校於發薪時代扣。
5.相關規定及申請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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